1.學校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申請內容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在初審確認的助學貸款申請書上蓋章,並準備《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清單》(壹式兩份,學生所在學校留存,經辦銀行留存壹份)。
2.經辦銀行收到學校提交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所在學校提交已批準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單,由學校組織貸款人辦理相關手續。未成年人必須按照經辦銀行的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字認可。
3.經辦銀行收到借款人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及學校寄送的其他材料後,核實後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