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律文書,我的理解為在司法這個領域裏,相對於行政案例板塊,由三種主體:司法機關自己,案件當事人(打行政類官司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們的辯護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作的壹些與該案例相關並具法律效應的應用類文書。
而官方解釋為:是指司法機關為處理各類行政案件以及當事人、律師為解決行政糾紛,依法制作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追問:
不好意思 ,親親,我只需要正解,不能靠妳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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