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事業單位能借款給個人。職工借款主要用於單位購置零星辦公用品;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會議費;預交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公用及人員支出等。借款人辦理退休、出國、調動、離職、辭職、外單位掛職等事項的,先核實借款情況,對還未核銷的,要先歸還借款後再辦理相關手續。借款人借用公款時,必須規範填寫“借款單”,列明借款用途、數額和承諾還款時間,大額資金借款須附上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報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批。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壹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範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