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為限。”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壹般來說,對於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爭議財產的價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範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