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信托的存在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壹致;
(五)信托被撤銷。
(六)信托被撤銷。
如果第三條中的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可以中止。如果是單個信托,由投資人和使用人協商,與信托公司無關。如果是集合信托,由擔保人支付或者信托機構按照信托合同中的擔保方式從風險準備金中提取剛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