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同支付買房首付款,共同支付房貸等事宜,當然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僅限於婚後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後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婚後獲得的財產並非都是共同財產。婚後所得的財產,依照《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或者夫妻約定,屬於壹方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將壹方婚後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在遺贈或追加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則屬於接受贈與的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否則,壹方婚後接受贈與或遺贈後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