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8條
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