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正規的小貸公司只準許在本地開展業務,要親臨公司辦理,不得收取貸前費用或預扣利息,絕不會使用個人(所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名下銀行賬號收取費用。
銀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性質予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