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