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是壹種犯罪行為。騙取貸款罪是指通過欺騙手段獲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來騙取貸款就涉嫌騙取貸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以下情況應予立案追訴:1.以欺騙手段獲取的貸款等金額在壹百萬元以上;2.以欺騙手段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