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吳川支行訴稱,2065438年5月21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21日按約定償還本息,貸款用於購買商品房。
2013年4月6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為個人購房提供擔保,準予被告借款49萬元,年利率為5.895%。自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次年起,新的貸款利率將根據相應期限和檔次的調整後利率以及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