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物轉讓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規定的,可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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