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欠銀行的貸款是借款合同糾紛。合同雙方可以就法院的管轄權達成協議。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將受合同約束。沒有約定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