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回歸社會的人員。分為以下幾類:1,判管制;2.被停職;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4.被判處假釋的;5.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服刑。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將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年人、殘疾犯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出獄的人就是這類人的名字。服刑期滿回歸社會,應當享有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不再被稱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