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聯網平臺上發布的很多出借人信息,都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的名義。事實上,金融機構必須經國家批準才能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業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往往以“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被查處。
3.如果代網絡平臺發放貸款,那麽如果網絡平臺疏於自律,或者內控程序失效,或者被他人利用,就可能存在編造貸款信息、非法集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