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然後和小貸公司簽了貸款合同拿不到錢也會有相應的補償。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收到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簽訂了貸款合同並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但貸款人未能履行這壹義務。這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占有借款人的財產不構成詐騙罪。這是民事糾紛。出借人未按約定時間和金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可以起訴並要求賠償損失。但必須強調的是,借款人必須證明其損失與貸款人未按約定時間發放貸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