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對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