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抵押購買的車輛所有權仍屬於被執行人,法院仍可依法對該車輛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只有先償還抵押債權後,余款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執行人。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並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