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提供通道服務,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另壹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除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將其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並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投資的,受托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