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普通公積金貸款可貸金額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或申請人計算可貸金額與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並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壹)按貸款金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息)計算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或者申請人及計算的可貸金額與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
(2)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購房總價款為購房合同價與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兩者中較低者;
(三)不高於單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最高限額為50萬元,聯合申請最高限額為90萬元。
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積金的,可貸額度可增加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擴展數據:
深圳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和利率: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貸款期限:普通公積金貸款不超過30年,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申請人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申請人向社會公開轉讓貸款的,原商品房按揭貸款的還款期限與商業轉讓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上述貸款期限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二十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如遇國家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公積金中心應按季度調整貸款利率。
深圳不能申請貸款的特殊情況: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壹)職工購買的住房有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產權份額;
(三)職工與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住房買賣;
(4)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或存在套取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采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十二條申請人或申請人雙方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有下列信用記錄的,不予發放公積金貸款:
(1)最近24個月內單筆貸款逾期8次以上,或2次以上,或1次以上,或連續3次以上;
(2)單張信用卡(含準貸記卡)最近24個月內逾期8次以上,或逾期2次以上,或連續逾期3次以上;
(3)單張信用卡(含準信用卡)最近24個月的狀態為“壞賬”、“凍結”或“止付”;
(4)貸款已由擔保人償還或以資產清償等特殊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