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健康有序發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65 438+04]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不需要經濟擔保,由政府財政貼息,由商業銀行經辦的信用助學貸款。其目的是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本細則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貸款發放銀行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簡稱CDB河南省分行)。
第四條為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由相關學校領導擔任正副組長,學生處、財務室、宣傳部、教務處、團委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負責人為成員。學生事務處和財務處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工作。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省教育廳的要求落實辦公設備和經費。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落實上級部門和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要求;
2.負責與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資助中心”)和CDB河南分中心的日常業務聯系;
3.在CDB分行和省資助中心授權範圍內,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內部審核、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工作;
4 .指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5 .負責組織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各學院應成立由學院黨支部書記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在學校資助中心的指導下,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與貸款需求相關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同時進行網上登記,審核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並按規定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和備案;
2.按要求建立健全貸款學生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每個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
3.督促貸款到期的學生及時向學院償還貸款本息,督促貸款未到期的學生按年付息,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4.切實做好我院應屆貸款畢業生的提前還款和畢業確認工作;
5.及時完成學校助學貸款領導小組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每年有針對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準確地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熟悉申請、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八條學校在全體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精心組織每年壹度的“誠信校園行”系列活動,將誠信教育貫穿於入學、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畢業就業教育、助學貸款受理等全過程,增強大學生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校園誠信氛圍。
第九條在貸款學生中開展違約、逾期、信用等金融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凡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大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壹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下學生須征得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努力學習,取得好成績,誠實守信;
5.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學費和住宿費;
6.當年沒有獲得助學貸款;
7.符合其他約定條件。
第十二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9月及時安排學生貸款申請。各學院根據學校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擬貸款學生名單和貸款金額,將本學院貸款信息錄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系統,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報送省資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