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按揭貸款期限壹般最長為10年。
申請人條件
①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②具有購買商鋪房的合同或協議;
③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④有不低於所購商鋪全部價款的50%的購房首付款;
⑤同意以所購商鋪作為抵押物或提供貸款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有具備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人保證人。
擴展資料:
申請資料
①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已婚者還需提交個人婚姻狀況證明;
②借款申請人填寫《商用房貸款申請(審批)表》;
③首期款支付憑證;
④購買商鋪的合同或協議;
⑤借款人家庭財產和收入證明;
⑥借款人身份證明;
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根據《貸款通則》: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並、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經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並、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確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 貸款人對合並(兼並)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並(兼並)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並(兼並)企業或合並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壹條 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並要求其將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求貸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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