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的母親蘇確實向涉案的吳學占借款1萬元,但蘇證明已陸續歸還1.525萬元。兩人口頭約定的“月息10%”不僅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而且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受法律保護。
更何況,根據債的相對性,除了吳學湛之外的任何人根本無權向蘇討債。糾集11人到後壹家公司討債,限制債務人自由,從壹開始就是完全違法的。根據最高法《關於非法拘禁他人以獲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如何定罪的解釋》,此類行為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更糟糕的是,在“討債”過程中,杜誌浩等人對桓母子極盡侮辱之能事,但法院只是淡化“侮辱言行”。從媒體報道來看,杜誌浩等人存在當面淫穢、播放黃色視頻、長時間辱罵等行為。這些挑戰人際關系底線的惡行,都是公開進行的。這已經達到了我國刑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人的生存狀態不僅包括肉體生命的生存,還包括底線人格尊嚴的保全。踐踏人格底線,當著兒子的面羞辱母親,直接威脅到人的基本尊嚴感,這是很少有人能容忍的。在這個過程中,要求於歡淡然,默默忍受,沒有任何可能性的期待。
警察趕到現場後,立即離開,並說了句“妳可以買單,不要打人”,這加重而不是減輕了於歡的絕望和恐懼。這種不作為是他選擇私力救濟的直接原因。涉嫌失職的警察應該被追究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自衛,仍需要更多細節披露。但可以肯定的是,杜誌浩等人沒有使用工具,不代表沒有暴力,不代表正當防衛失去了前提條件。不能混淆壹般正當防衛和特殊防衛的概念,縮小正當防衛的範圍,認為只有當持刀者被勒住脖子,生命受到緊急威脅時,才可以防衛。
事發後,對被刺傷的討債人進行急救的醫生還原了當事人的壹系列不正確行為,這些行為合起來就是要了他的命。
死亡第壹步:自己開車去醫院。
據《南方周末》報道,杜誌浩離開山東遠大工貿有限公司,被刺後捂著肚子走出來說:“這小子是認真的。我的邁騰呢?”他開車去了冠縣人民醫院,車上還有其他被刺的人。
有網友質疑他走得太遠,沒有及時去最近的醫院。
據核實,事發地4公裏範圍內有壹家中醫院,以及更多的門診部和診所。事發地距離杜誌浩自選醫院約7.4km。因為他的傷,選擇冠縣人民醫院作為二級醫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在急診醫生眼裏,此時的杜誌浩,最重要的是減少活動程度,避免出血加重。自己開車去不是壹個好的選擇。
這個時候,杜誌浩完全違背了對待外傷病人的原則,邁出了死亡的第壹步。
死亡第二步:在醫院與人爭吵
通報稱,杜誌浩還因瑣事在醫院門口與人發生爭執。
其實腹部外傷失血的患者,無論是等待120家訪,還是去醫院,都要爭分奪秒。
不管是什麽原因,杜誌浩與人的爭執已經造成了延誤就醫、血壓進壹步升高、情緒激動的後果,會加劇破口的進展,加重局部出血。
死亡第三步:血壓和心跳都沒了,無能為力。
急診科醫生表示,影視作品中血壓、心跳無法維持的外傷患者,通過急診手術轉危為安的情況,其實還很難實現。
首先,杜誌浩這種創傷性出血患者,能堅持壹段時間,是因為前期人體的代償反應。壹旦病情進展,血壓明顯下降且無法維持,心跳停止,醫生基本無能為力。此時心肺復蘇不僅沒用,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另外,對於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輸血,即使在三甲醫院,完成抽血、化驗、交叉配血等壹整套準備,在壹切順利的前提下,1小時是最快的。
最後,如果選擇去急診室進行剖腹探查和封堵,或許還有壹線生機,但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這個條件。這種危險的手術,對醫院的能力,對麻醉醫生的水平,對術前的準備時間,對待命醫生的反應時間和水平等等,都是壹種挑戰,即使是大型的三級甲等醫院。
杜誌浩顯然沒有活在影視作品裏,到目前為止,他死於失血性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