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精髓:1、全流程管理原則;2、協議承諾原則;3、實貸實付原則;
三大精髓:《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流貸辦法》和《個貸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壹個指引”貸款新規的出臺,對從根本上規範信貸資金使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具有標誌性意義。
三大精髓(三個辦法壹個指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壹,按需放貸原則,就是借款人要跟銀行申請貸款的話,貸款人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貸款,不能超過借款人的需求超額放貸,就是他需要多少資金銀行借給他多少資金,既不能少於他的需求,也不能超過他的實際需求。
第二,實貸實付原則。指的就是借款人跟銀行借錢的時候,“三個辦法壹個指引”原則上要求貸款人不直接把錢交給借款人,而是由貸款人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
第三,貸用壹致原則。借款人跟銀行借了這筆錢之後,要在借款合同當中明確借款用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要保證這筆資金是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上面。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協議的約定,改變了用途,或者說把這筆資金挪用了,借款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是貸款人對借款人違反借款協議的行為應發現未發現或者發現未采取相應措施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貸款新規的出臺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意義:
壹是有利於銀行貸款風險監管制度的系統化調整與完善,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業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壹些較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形式予以明確和提升。同時,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模式在經濟市場化轉型的過程中還存在壹些相對粗放的地方,信貸文化還不夠健全,尤其是貸款支付管理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活動中存在貸款資金不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情況,不僅直接影響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誘發系統性風險,影響到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需要進行立法加以引導和改善。
面對近年我國金融資產顯著增長,信貸資產規模迅速擴張的狀況,如何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和銀行監管的重要責任。為履行好這些責任,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就以系統化、規範化為指導致力於逐步建立健全各類風險監管制度規章,貸款新規是壹攬子貸款業務監管法規修訂與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是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貸款的精細化管理,促進公平競爭和科學發展。
貸款新規借鑒了境外銀行貸款業務的通行做法,從加強貸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發,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實現貸款經營的規範化和管理的精細化。
同時,以貸款資金向交易對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則”為抓手,重點強調貸款資金交易的真實性,防範和杜絕貸款用途的虛構和欺詐。
此外,貸款新規力求適應我國基本國情、市場特點、法律環境和交易習慣等,在充分考慮公眾接受和公眾利益的基礎上,盡量兼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差異和經營實際,鼓勵和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創新和科學發展。
三是有利於規範和強化貸款風險管控,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支持實體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銀監會成立以來,倡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貸款新規的出臺,將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更新風險管理理念,應用先進風險管理技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貸風險管理架構體系,進壹步提升貸款風險管理水平,優化信貸結構,提高信貸管理質量,保障貸款業務安全運行和長遠發展。
同時,貸款新規通過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等手段,規範商業銀行貸款支付行為,確保貸款資金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資金被挪用,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此外,新辦法在廣大生產者和消費者獲得快捷、方便的銀行金融服務方面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問:《流貸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流貸辦法》***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壹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壹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問:是不是可以這麽認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能不能談壹談起草思路、主要規定和測算方法?
答:是的,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占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範重點之壹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壹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壹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占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