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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貸款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目的。騙取的貸款用於生產經營,而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罪;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償還個人債務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

2、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騙取貸款時單位有正常業務、較強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單位本身是空殼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3.貸款詐騙造成的後果。如果騙取的貸款已全部或大部分歸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原因,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4、事發後的歸還能力。行為人在案發後有償還能力,並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不具備還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未實際歸還,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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