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
學術界對此尚未形成統壹或較為壹致的定義。根據工作實踐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精神以及有關部門正在起草的條例草案,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內容: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具體要求和供應商的選擇,出租人向供應商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金並取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或返還。從其基本含義來看,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新型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以租賃的形式融資。
國外有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貨幣消費貸款合同(我國稱之為借款合同)的本質,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1.合同主體之間的差異
熔化
資本租賃合同必須是由三個相關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應商)簽署的購買合同和租賃合同。出租人壹方面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另壹方面與承租人簽訂供貨合同。
租賃合同,但兩種合同的標的物相同,即供應商從出租人處獲得付款,並將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這兩個合同是獨立的,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定義的權利和含義。
服務也有所不同,但“三方簽訂兩份合同,租賃和貿易密不可分”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的情況下,雖然承租人和供應商是壹體的,但他們是兩個不同的。
與目標壹起出現。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不涉及第三人。
2.法律關系客體的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資本。
黃金是借錢還錢的契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是租賃物,是以金融財產代替融資,將借錢和借物有機結合的合同。“財產”即設備必須出現在融資租賃合同中。
交通工具等。,不僅僅是“資產”,如果沒有“物”,它們就不是融資租賃合同,而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外國相關法律法規,這種東西僅限於壹定範圍內,不能成為消費品。
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來看,貸款合同的履行是通過貸款人將資金的管理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轉讓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為
因此,借款人從出借人處取得借款後,如果用於購買設備,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和收益基於經營權而與出借人無關;借款人只需要在貸款到期時歸還貸款。
本金和利息可以支付,貸款到期時沒有義務歸還購買的設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我們不能忽視標的物使用關系的存在,這種使用關系是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
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僅取得設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根據雙方約定取得所有權、續租或出租人收回租賃物。
東西,也就是租約到期後的選擇權。
3.租金和利息的計算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僅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利潤。
除合同約定外,利息的計算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範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本金在合同到期時壹次性還清。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出租人
支付的是租金,而租金的安排遠比簡單的償債要復雜得多。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格、融資利息和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以及手續費和保險費等出租人的運營費用和利潤。
潤登還有附加費率法、年金法(其中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和成本回收法)等。租金壹般在租賃期內分多次支付,支付金額相等或不等,租金為壹次。
壹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開始時間不同
貸款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壹般從貸款到位的時間開始計算;在融資租賃中,簽訂合同時,租賃雙方同意將開業日期、提單日期、最後付款日期、到達承租人工廠的日期或驗收日期設定為租賃開始日期。
從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較來看,借貸是壹種金融活動,應受到金融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和金融法規;就其功能而言,融資租賃不僅具有租賃合同的性質,還具有買賣、融資、擔保等功能。因此,在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時,不僅應適用經濟合同法和金融法規,還應適用衛生、知識產權、運輸、保險和稅收等法律法規。
二、融資租賃的風險
1.風險評估系統。該體系應包括風險評估部、商務部、資產管理部等部門共同建立。它是從客戶風險、行業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和具體項目的業務風險四個方面建立起來的。
2.風險評估模型。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涉及的行業,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模型,包括客戶評估模型、賣方評估模型等。
3.項目檢查和跟蹤機制。在項目簽約前後,應持續跟進項目情況,及時了解承租人的經營情況,避免虛假交易和惡性欠款。
4.資產管理。對正在實施的項目進行資產分類管理。分別從客戶維度和租賃對象維度進行管理。確保客戶處於監控之下,並確保在回收等惡劣情況下重新處置租賃物品。
5.保險。項目租賃物應購買保險,以小概率分擔資產風險。
6.供應商風險。對於租賃物的出售者來說,他們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分擔惡性情況下的資產損失。
有風險,妳需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