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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存單質押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定期存單是指借款人為辦理質押貸款而委托貸款人依據開戶證實書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存款行)申請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

單位定期存單只能為質押貸款的目的而開立和使用。

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時,金融機構為其開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不得作為質押的權利憑證。

第四條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單位定期存單的開立與確認

第五條 借款人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除按其他有關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外,還應向貸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開戶證實書,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開戶證實書;

  (二)存款人委托貸款人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

開戶證實書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應同時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為質押貸款目的而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

第六條 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委托書壹並提交給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請開具單位定期存單和確認書。

貸款人經審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的,應將開戶證實書和委托書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存款行收到貸款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後,應認真審查開戶證實書是否真實,存款人與本行是否存在真實的存款關系,以及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申請書上的預留印鑒或提供的密碼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時預留的印鑒或密碼壹致。必要時,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實有關情況。

第八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認為開戶證實書證明的存款屬實的,應保留開戶證實書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開戶證實書的協議書,並在收到貸款人的有關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開具單位定期存單。

存款行不得開具沒有存款關系的虛假單位定期存單或與真實存款情況不壹致的單位定期存單。

第九條 存款行在開具單位定期存單的同時,應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確認後認為存單的內容真實的,應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確認書應由存款行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與單位定期存單壹並遞交給貸款人。

第十條 存款行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確認的內容包括:

  (壹)單位定期存單所載開立機構、戶名、賬號、存款數額、存單號碼、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實準確;

  (二)借款人提供的預留印鑒或密碼是否壹致;

  (三)需要確認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 存款行經過審查,發現開戶證實書所載事項與賬戶記載不符的,不得開具單位定期存單,並及時告知貸款人,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第十二條 經確認後的單位定期存單用於貸款質押時,其質押的貸款數額不得超過確認數額的90%。

第十三條 貸款人不得接受未經確認的單位定期存單作為貸款的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人對質押的單位定期存單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等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丟失、毀損或泄密的,由貸款人承擔責任。

第三章 質押合同

第十五條 辦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訂立質押條款的,質押條款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名稱、住址或營業場所;

  (二)被擔保的貸款的種類、數額、期限、利率、貸款用途以及貸款合同號;

  (三)單位定期存單號碼及所載存款的種類、戶名、賬戶、開立機構、數額、期限、利率;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存款行是否對單位定期存單進行了確認;

  (六)單位定期存單的保管責任;

  (七)質權的實現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質押合同應當由出質人和貸款人簽章。簽章為其法定代表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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