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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住房貸款的數學論文。

壹是“個人貸款”市場火爆

1998結尾,人們經常可以在北京的大眾媒體上看到中國建設銀行推出“個貸”的報道。1999上半年,“個貸”更加火爆。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發展為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和個人家具貸款,以及個人汽車貸款,在報紙的全版進行了宣傳。銀行內部人士將個人消費信貸簡稱為“個貸”。

商業銀行開辦“個貸”,是金融機構配合國家啟動房地產消費市場政策的舉措。這個項目壹經推出,立刻引起了大眾媒體的關註,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個人貸款”的出現將改變中國銀行傳統的信貸結構。過去只給企業貸款,不給個人貸款的做法已經成為歷史。現在個人消費貸款業務迅速崛起。“個人貸款”將促進商品房市場和其他高端消費品市場的發展,也將改變我國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個人貸款”是社會生產和消費水平發展到壹定程度的必然產物。自從我國消費者接受了這種新的貸款形式後,他們改變了消費方式的觀念:從貨幣產權消費階段轉向貨幣債權消費階段。“個人貸款”將促進中國信貸市場和消費市場的互動,也將推動信貸市場向更廣闊的改革空間發展。

目前,銀行針對個人住房提供的“個人貸款”主要有三種:壹是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主要指個人購買商品房的擔保貸款);二是政府部門管理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等。);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政府管理的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包括:市中心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州管理中心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央單位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等。).

從上述三類住房“個貸”分析,第壹類是商業性住房貸款,銀行利用吸收的各類資金發放貸款,銀行自擔風險;二是住房公積金性質的政策性貸款。貸款資金來自政府的住房公積金。所以風險由政府的住房公積金承擔,銀行的角色是委托代理人,不承擔風險。第三種是住房公積金和銀行自營資金相結合,因此風險由政府和銀行共同承擔。為了降低“個貸”風險,銀行在開展業務時面臨壹些發展政策選擇和法律問題。

二、“個人貸款”信貸政策的選擇

銀行發展個人貸款遇到的第壹個政策選擇是:個人貸款的信用基礎是以個人擔保為主還是以單位擔保為主?

筆者以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的“個人貸款”為例進行分析。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的“個貸”條件都要求擔保,擔保方式主要有四種:

第壹,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有四種:壹種是從賣出單位回購擔保貸款;二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全額全額擔保貸款;三、企業法人全額全額擔保貸款法;第四,個人全額全額擔保貸款。

第二,抵押的方式。借款人用個人資產作抵押。例如,借款人使用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作為抵押來獲得銀行貸款。目前很多銀行提供的購買商品房的“按揭”也屬於這種形式。

第三,質押方式。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債權憑證作為抵押物。比如使用中國建設銀行的存單,或者憑證式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等。把它們交給貸款銀行作為抵押來獲得貸款。

第四,保證抵押的混合模式。擔保抵押混合模式是指貸款銀行以借款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作為個人住房抵押,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分為三種;二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全額分期擔保貸款方式;第三,保險公司全額全額擔保貸款方式;第四,擔保公司全額全額擔保貸款方式。

目前,商業銀行尚未推出完全依靠個人信用的消費貸款。

對於基於上述各種擔保方式的“個貸”,銀行遇到的第壹個政策選擇就是現階段“個貸”的擔保基礎是以個人擔保為主還是以單位擔保為主。

從筆者走訪的銀行部門來看,大部分銀行會選擇“以單位擔保為主要目的,發展‘個貸’”的政策,更有利於降低風險。業務部門的管理者普遍認為,目前單位的信用要好於個人。從司法強制執行的角度來看,相對於個人抵押房產,法院強制執行單位擔保相對容易。

從理論上講,“個人貸款”的擔保基礎主要定位於借款人單位擔保的政策,這主要是由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和配套的行政環境決定的。

目前,我國“個貸”信用評價和信用記錄制度尚未建立,也沒有建立“個貸”市場信用懲戒和淘汰制度。按照傳統觀念,我國的個人消費者不能僅僅基於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就解決所有問題,還需要考慮消費者的個人情況、周邊的行政環境和司法執行因素,從而解決“個貸”中的諸多問題。

由於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特點,個體消費者在市場上的活動受周圍環境因素的影響很大。比如,對於家庭內部的個人,個人通常服從家庭,以家庭利益而非個人利益為導向。此外,在外部社會活動中,個人通常服從其工作單位。個人是基於工作單位的利益,不是基於個人利益。因此,在市場中,雖然個人是商事合同的主體,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司法執行過程中,家庭和工作單位都會對個人產生影響,家庭和工作單位也會受到行政體制的影響。作為住房貸款主體的個人,也會受到這些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將“個人貸款”的借款人分為兩類:

第壹類是有工作單位的消費者。比如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國企、科研院所、醫院的工作人員。我們統稱他們為“單位職工”。這些單位職工的住房消費貸款與單位有壹定的關系。從理論上講,員工的住房貸款屬於其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的東西,也屬於其工作單位空間之外的東西。這個時空屬於員工的個人自由時空,工作單位不應該對其自由時空產生影響。但現實中,工作單位行政部門對職工個人住房貸款的影響很大。在這個時空裏,銀行或者貸款的任何壹個員工,只要給他們單位打個電話,單位領導就可能親自來或者派人來。

另壹類住房貸款消費者無工作單位,如符合城市居住手續的農民、在城市工作的流動人口、從外地進入當地經商的商人、有居住手續的外國人、港澳臺同胞等。都是沒有單位身份關系的消費者。所以這個“個人貸款”中只有“消費合同關系”,完全靠個人信用和財產擔保。在目前個人信用評級和信用記錄體系尚未建立和完善之前,銀行對其“個人貸款”非常謹慎。

此時,在“個貸”市場上,第壹消費群體的員工與單位已經形成了“單位身份關系”,這也為“個貸”起到了信用擔保的作用。因此,有“單位身份關系”的個人在申請住房“個人貸款”時,可以把自己的信用放在第二位,單位的信用排在第壹位。在實踐中,銀行也把個人貸款的合同關系放在次要位置,而把單位身份關系的保證列為首要因素。

第三,處理“個人貸款”的公平和區別對待原則

第二個政策選擇是:銀行能否對同壹房貸的不同“個貸”給予不同的處理?銀行對個人貸款區別對待是否違反公平原則?

從理論上講,只要個人提供相同的抵押,銀行就應該給予所有消費者公平的待遇,因為《商業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公平”是銀行與客戶開展業務的壹個原則,銀行應該遵守。

但在“個貸”的實際操作中,銀行對提供相同房貸的不同消費者給予不同的待遇。區別對待表現在:同等抵押條件下貸不貸,貸多貸少取決於銀行,而不取決於消費者的抵押或擔保條件。很少有消費者因為銀行的“差別待遇”而投訴銀行的情況。如何理解銀行公平原則與消費者差別待遇的關系?還有壹個政策選擇的問題,基於兩個方面:壹是操作上的考慮:信用風險誰來承擔,銀行還是消費者?第二,法律上的考慮:《商業銀行法》第七條也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證貸款的及時收回”。

因為銀行承擔“個人貸款”的風險,消費者不承擔風險,所以銀行有權確定提供同樣房貸的個人的信用差異。比如銀行可以認定張三的信用比李四好,或者王五的擔保比劉釗的更容易實現。在“個貸”操作中,銀行的這種決定權表現為銀行認為有些人的貸款條件比其他人好,也表現為銀行認定有些人有還款能力,有些人沒有還款能力。此外,法律要求銀行嚴格審查客戶的信用狀況。當考核結果不同時,後續的貸款結果必然不壹樣。否則,銀行將違反其法律義務。

上述三種“個人貸款”中,公積金住房“個人貸款”和組合住房“個人貸款”具有政策性貸款的性質,不在討論範圍內。只有商品房“個人貸款”可以談。為了把問題討論清楚,作者用壹個真實的例子來分析。

壹家外資民營高科技公司在北京開了壹家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經理向銀行北京分行申請購買北京黃金地段高檔商品房的按揭貸款。銀行在審核申請人條件時,發現月收入相當可觀,比本市壹般單位保底的職工工資收入高出很多倍。從工資收入來看,經理的“個人貸款”還款條件較好,是用購買的高級商品房抵押的。然而,銀行最終沒有批準貸款。

為什麽銀行對這筆“個貸”給予了不同的處理?銀行主要考慮國外高科技公司業務的穩定性。經理雖然月收入高,但穩定性不如歷史悠久的企事業單位員工。這些企事業單位已經存在幾十年了。雖然他們的收入不高,但是穩定性還是不錯的。反之,收益越高,風險越大,穩定性越低。如果其他地方的高科技公司倒閉,當地貸款銀行很難執行抵押房產。所以銀行的決策權也是基於他們和消費者的雙向選擇:消費者可以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選擇消費者。只有銀行和消費者“願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個人貸款。銀行對商品房進行“個人貸款”,是壹種商業行為。銀行沒有義務申請某項業務,更沒有義務承擔風險開展業務。相反,銀行在法律上有義務降低每壹筆“個貸”的風險,保證信貸資產質量。未來個人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體系建立完善後,銀行的個人貸款將取決於個人信用記錄和評估等級。

四、“個人貸款”隱私與個人信用信息商業化

銀行的“個貸”要面臨第三種政策選擇,即在銀行要尊重借款人個人信用和個人財產隱私,銀行要對個人信用保密的基礎上,個人信用是否可以作為信息進行商業利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應當對個人儲蓄賬戶中的信息保密。個人消費者申請貸款的信息是否也屬於保密範疇?銀行可以將個人貸款的征信商業化嗎?《商業銀行法》第29條和第53條涉及客戶的保密問題。第二十九條是關於“為存款人保密”。很明顯,“個貸”是貸款,不是存款。第五十三條是關於“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個人貸款”信用信息既不是國家秘密,也不是商業秘密。因此,銀行如何在“個人貸款”中使用個人征信信息,我國沒有法律限制,只是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銀行和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銀行可以在金融系統內使用借款人的個人征信信息,並且雙方簽訂了合同,銀行就可以在金融系統內對這個征信信息進行商業化。

參考國際慣例,在銀行與客戶溝通的過程中,每當銀行要承擔風險時,銀行都會向客戶出示書面說明或“警告”提示,提醒客戶如果違約,可能會對銀行的聲譽和資產造成風險。客戶會自動授權銀行記錄客戶的違約情況,並在未來的客戶信用評級中使用,或者授權銀行將這些違約情況提供給專門機構記錄並永久保存,僅供金融機構查詢。

例如,美國有三家個人信用信息公司,EQUIFAX、TRW和TRANS UNION。EQUIFAX公司成立於1899年,至今已有100年的歷史。這家公司目前掌握著美國190萬消費者的信用信息和15萬加拿大人的個人信用信息。這家公司近2億人的信用信息已經開發成39種信息產品,被金融機構有償使用。其中最著名的個人征信產品有10類:個人信用風險評級系統、個人信用營銷支持系統、逾期系統、催收系統、預警系統、征信管理系統、個人綜合征信系統等等。

目前美國有三家個人征信公司上線,為網上註冊的金融機構提供24小時在線查詢服務,按照信息公司的特殊計量標準收費。值得註意的是,這三家公司的性質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金融機構,而是獨立的民營企業法人。

因此,我國的“個貸”征信也可以通過銀行和消費者的事先約定實現商業化,只是由哪個單位來操作的問題。我國的商業銀行本身,從長遠來看,並不適合經營這項業務,因為它增加了銀行的經營成本,同時,這項業務也不存在於《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業務範圍內。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不適合做這項業務,因為這項業務是商業性的,不符合中央銀行的性質。以後只成立專門的信息公司來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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