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2人限額3萬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萬,需要壹次性繳足。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自2009年以來,壹些地區有文件規定可以申請免除初始註冊資本,但對這類申請人來說,申請對象有限,適用於註冊資本在654.38+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002年2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65438號判決駁回了香港華博訴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壹案,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該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偵查。
2.明確壹切從華晨的股權歸屬開始。
要理清整個“楊蓉事件”,關鍵是要理清華晨汽車股權的“歸屬問題”。可以說壹切都是由此開始的。
“楊蓉事件”股權糾紛中的“華晨”是指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CBA)——以下簡稱“華晨中國”。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CBA)是壹家在香港和美國上市的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持有華晨中國39.4%的控股股份,公眾持有56.9%的股份,、吳、蘇強等董事持有其余3.7%的股份(於2002年持股)。
華晨中國於6月在紐約成功上市1992+00,融資8000萬美元,這是中國第壹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
所謂“股權之爭”,實際上是指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在華晨中國39.4%股權的歸屬問題,為華晨中國的大股東。
楊蓉聲稱70%的輝煌應該屬於我。
在以楊蓉為董事長的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壹案中,原告的起訴書稱:
“原告華博財務有限公司於1991年2月在香港註冊為私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10萬港元。原告於1991年7月與沈陽金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海南華銀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沈陽金杯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了尋求上市,原告於1992年初在百慕達成立了壹家項目公司——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簡稱CBA),原告持有100%的股份,並將原告在中國沈陽金科的股權資產註入CBA公司。合資各方決定將其持有的CBA股份調整為基金股份,以適應在紐約的標準化上市。於是,在1992年5月,原告華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和中國金融學院共同成立了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除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出資65438+萬元外,其他資金均由原告出資。此次調整後,CBA的控股股東名義上劃歸被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下,但實際上該基金會未向CBA投資壹分錢,原告也未與被告簽署任何股權轉讓法律文件。CBA公司於1992年6月和10年6月在紐約成功上市,隨後原告先後成立了上海華晨實業公司、香港華晨汽車控股公司和珠海華晨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公司股權也劃歸被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下,但該基金會實際並未出資。”
由於各種原因,原被告和被告均未確認各自的投資和投資權益。2002年3月,遼寧省政府根據內部文件認定原告的全部投資及投資權益為國有資產,並開始實施全面接管。原告認為,被告未對上述公司實際投資,也未參與華晨集團的經營管理,依法不享有對上述公司的投資權利。不過,原告也承認自己借用被告的名義進行投資,這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被告也應享有壹定的投資權利,但比例不應超過法定限額。
那麽,楊蓉認為他應該擁有多少資產呢?楊蓉在美國接受采訪時說:“70%應該屬於投資者,屬於我。”
4.股權真相:楊蓉是受國資股東委托管理“華晨中國”的經營者。
根據楊蓉目前在美國的說法,楊蓉當時在華晨中國上市時,只是“借用”該基金會的名義進行上市審批和其他業務事項,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該基金會最多只能享有30%的無形資產。
相反的觀點認為,楊蓉是受國有資產股東委托管理華晨中國的運營商。事情的真相是什麽?
現有數據顯示,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4月29日,1992,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出資65438+萬元,華晨集團出資1萬港元。楊蓉認為,根據公司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楊蓉擁有基金會的絕對股權。不過,該基金會副秘書長何增在接受《商業周刊》采訪時表示,基金會是壹個非營利組織,而不是壹家公司。協會只有發起人,沒有投資者,更沒有股東。楊蓉註冊時捐了錢,但那是捐款。“基金會接受大量捐贈資產。壹旦捐贈,這些資產將成為公共財產,與捐贈者無關。”財政部企業司壹位官員在接受《商業周刊》采訪時表示:“我們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華晨系國有資產。”遼寧省也明確表示楊蓉是國有資產的運營者。壹位知情人士表示:“在華晨汽車起步和發展的整個過程中,作為國家資本承擔者的基金會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它不僅給予了華晨汽車許多政策,還幫助華晨汽車獲得了所需的貸款,解決了許多問題,平息了許多風暴。可以說,沒有基礎,華晨就沒有今天。否則,楊蓉是壹個多麽聰明的人。他為什麽在國內反復強調華晨屬於國家?”
相關人士證實,楊蓉在出國前從未承認國有資產中持有“華晨中國”的股份。他還多次在中國公開強調“華晨中國”屬於國家,面對媒體和公司員工。
華晨(CBA)在美國和香港上市時發布的招股書中明確表示,公司(CBA)的大股東是基金會代表的國家。招股說明書由董事長楊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那麽,為什麽楊蓉在國內時說“輝煌是國家的”,而在國外卻說“70%是自己的”?
5.寧波項目,離職原因之壹?
根據楊蓉在美國告訴媒體的版本,國家有關部門於2002年3月31日發布文件,將華晨的產權劃給遼寧省,遼寧省成立了壹個工作組,對華晨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接收。楊蓉說,在接收資產之初,他積極配合,但由於與工作組的意見分歧,工作組拒絕在寧波投資和所謂的“杭州灣”項目,這加劇了楊蓉和遼寧省的矛盾。楊蓉擔心他會受到“迫害”,並於當年5月離開美國。真相是什麽?我們逐壹調查了幾個“離職原因”:
寧波項目。2002年3月21日,華晨汽車控股公司與英國路虎汽車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的消息在英國發布。消息稱,雙方已簽署戰略聯盟,合作領域包括:現有路虎25/45的中國制造、新小型車的聯合開發、發動機供應和聯合制造。消息稱,該項目將首先在中國寧波生產路虎25系列中級車,在英國生產45系列高級轎車。對於這個項目,相關人士的評價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該人士表示:“寧波項目總投資654.38+0.8億美元,其中僅50萬臺發動機就需要654.38+0.0億美元;路虎汽車項目也需要8億美元;然而,華晨當時的市值只有6億美元。我應該投資什麽?”
“此外,在規劃這個項目的過程中,楊從未在董事會上討論過這個項目,也沒有形成任何決議,他也沒有考慮過其他股東的想法。他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了這件事。當然,他的做法遭到了其他股東的反對。”“寧波項目不是楊蓉離開的直接原因,而是壹個導火索”。
6.離開調查的第二個原因是迫害?
被迫害。楊蓉指責遼寧在海外“無所不用其極”。楊蓉說,在分歧之下,工作組開始捏造他反對華晨汽車與寶馬在沈陽的合作項目,遼寧省公安廳也開始調查他侵吞5億元國有資產等經濟犯罪。楊蓉說,看到錯誤的勢頭後,他於2002年5月底離開了美國。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期間,遼寧省常務副省長郭廷標在接受香港媒體采訪時否認了楊蓉關於“華晨集團是其私人資產,國家將把它拿走”的指控,並表示他已經與楊蓉進行了談判,包括同意給他部分股權以反映他的貢獻。而是“胃口太大”和“太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