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帶息借錢。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壹定利率貸出貨幣資金並必須歸還的壹種信貸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貼現、透支和其他借貸資金。銀行把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通過貸款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需要,促進經濟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積累。商業銀行制定貸款政策的目的是保證其經營活動的協調。貸款政策是指導每壹項貸款決策的壹般原則。理想的貸款政策能夠支持銀行做出正確的貸款決策,有助於銀行的經營;其次,是保證銀行貸款質量。正確的信貸政策可以使銀行的信貸管理保持在理想的水平,避免過度的風險,並恰當地選擇商機。貸款方式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根據貸款擔保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信用貸款是指僅憑借貸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指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形式發放的貸款,可視為質押貸款的壹種特殊形式。目前,我國信貸資金的供給可以分為三種方式,即直接借貸、間接借貸和買賣雙方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