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嚴禁下列行為: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色情書籍、繪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被勞動教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禁賭條例:
第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壹)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投註的。
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產不足五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站崗、提供信息、看守場地。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發放的貸款或者因賭博所負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犯罪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