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請參考《最高人民政府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在銀行貸款。婚後,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認定房產屬於產權登記方所有,未還貸款是產權登記方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予以補償。
2.如果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將被視為男方放棄房屋是其個人財產的權利,從而使房屋的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無特殊約定,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均簽有兩人的名字。當時沒有領證,貸款的時候用了兩個人的公積金,領證了。如何定義這種情況?謝謝大家!
關鍵涉及首付,壹般認為誰付誰有。婚後使用的公積金(壹經登記受法律保護)無論是壹方所有還是雙方所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寫女方名字應該算給女方壹半首付,房子屬於共同共有。
第二,辦證前首付和辦證後貸款的房屋所有權歸誰?
誰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付的首付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_但是,如果購買房屋的資金來自繼承或遺囑贈與,則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是夫妻的財產。
2021 1 1《民法典》生效,《婚姻法》同時廢止。1.領證後房產歸誰所有?誰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付的首付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買房的資金來自繼承或贈與,則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該房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是夫妻的財產。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剩余部分做了抵押,房產證上列了壹方(或壹方父母)的名字,房產本身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但領證後支付的抵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二。相關法律《民法典》(自2021 1生效)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壹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壹)夫妻壹方婚前的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顯然,領證後購買的房產應該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婚後購買的房子,雖然房產證上可能只有壹個人的名字,但也必須按照共同財產對待,因為房子是在婚後購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