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但要符合條件,比如收益需要連續穩定半年以上,且高於總還款額的2至3倍。 更高的具體金額應根據貸款機構的規定。學分逾期次數壹般不超過三次。 抵押,又稱“抵押借貸”。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的抵押物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 抵押物壹般是易於保存、不易損耗、易於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 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用拍賣所得償還貸款。 拍賣款將還清貸款余額,並返還給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將繼續還清貸款。 擴展數據; 第壹,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抵押不同,即這兩部法律對抵押的定義是以不轉移占有為條件的。 即抵押人(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對購房者來說有兩個意義:壹是房款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支付;第二,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屋所有權是“壓著”的,直到全款付清才能“揭開”(拿走)。此外,按揭買賣涉及三方債務關系——即抵押人(買方)、開發商(賣方)和抵押權人(壹般是有關銀行)之間的關系。其程序是抵押人(購房人)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抵押人(買受人)基於此合同與抵押權人(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剩余的購房款,買受人則定期向抵押銀行支付,直至按規定支付“抵押款”,抵押過程結束。 二、抵押貸款是購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款的壹種方式。即買方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采取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還貸的擔保。這筆貸款必須支付利息,買受人(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可以收回抵押物——《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也就是說,在還清貸款之前,購房者實際上並不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不按時還款,銀行可以依法處理。 按揭是世界上壹種常見的房地產銷售方式。雖然在性質上與按揭貸款不同,但在保證債務履行(分期付款、按期還款)的“壓下房屋所有權”上,殊途同歸,與按揭貸款完全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