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以分別采取抵押、質押和保證的形式,也可以同時采用上述三種擔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借款人和借款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工商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借款人情況
第五條借款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銀行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且具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
(五)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6)所購房屋的價格基本符合貸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
(七)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不低於所購房屋總價的30%作為首付款;享受購房補貼,個人承擔30%作為首付;
(8)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填寫《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審批表》,並向貸款人提交以下資料:
(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證件);
(二)貸款人審批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抵押權或質權處分人同意證明、抵押物評估證明;
(五)擔保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6)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證明;
(七)以住房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八條貸款人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後,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周內給借款人答復。
第九條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按照貸款通則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並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簽訂擔保合同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貸款申請批準後,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壹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不得高於所購房屋價值或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實際購房成本的70%(以較低者為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三條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下浮(不含浮動)。即貸款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在3至5年(含5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1至3年(含3年);期限在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3至5年(含5年);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貸款利率3年至5年(含5年)的基礎上適當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5%。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加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貸款期限1至3年(含3年),加1.8個百分點;期限3至5年(含5年),加2.16個百分點;期限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10至15期間(含15),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1年以內(含1年),執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明年初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為抵押,按照法定抵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下列財產可用作抵押品:
(壹)抵押人有權處分房地產和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房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1)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四)抵押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價值由貸款人或其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認,評估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第十八條抵押人應到貸款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財產保險,或委托貸款人辦理相關保險手續。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取消保險。保險合同應明確貸款人是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申請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總額;保險單不得含有損害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保險所需的壹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九條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房屋抵押的,分別辦理下列登記手續:
(1)房屋由拍賣行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持具有法律效力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拍賣行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由賣方提供擔保,待拍賣行交付完畢後,憑房產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
(2)以現房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人應當持房產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領取房產證;如售房單位未能辦妥房產證,貸款人與抵押人憑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待售房單位辦妥抵押物的房產證後,再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手續。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抵押合同、地價評估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二十條抵押設立後,所有能證明抵押物所有權的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第二十壹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抵押人應負責維護、保管和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終止抵押關系。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關系終止時,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以法定質押形式發放的貸款。
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個人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均可作為質押品。
第二十四條出質人應向貸款人交付產權證。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不得挪用。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質押期間,證券贖回日早於還款日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壹)因提前償還貸款而產生的現金;
(二)轉為定期存單繼續用作質押;
(3)將貸款人認可的同等金額的債券和存款換成到期的債券和存單。
第二十七條質押期間,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質押證券。
第七章擔保貸款
第二十八條擔保貸款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發放的由第三方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擔保人為法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
(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有賠償能力;
(五)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六)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可靠的賠償能力,並在貸款人處有壹定數額的存款。
第二十九條擔保人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擔保。
第八章抵(質)押品加擔保貸款
第三十條抵押或質押加擔保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質押為基礎,要求其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作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壹條采用本貸款方式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抵押人或出質人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並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可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方式進行補償,不足部分要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
第九章貸款還款方式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應當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償還貸款本息有兩種方式:
(1)貸款期限在65,438+0年以內(含65,438+0年)的,到期隨本清本息。
(2)貸款期限超過65,438+0年的,可采用等額還款、累進還款等還款方式,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借貸雙方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保證合同的,應當事先征得保證人的同意。在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條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擔保人,經貸款人同意後重新簽訂擔保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擔保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於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章XI債權保護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在貸款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拆遷、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有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或權益;
(四)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五)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造成貸款損失的;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相關保險手續的;
(7)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8)逃避、隱匿、私分、非法轉讓或不合理低價出售財產,危及貸款安全;
(九)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壞不足以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時,未按要求提供新的保證措施;
(10)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其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壹)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貸款人應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措施保護債權:
(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暫停借款人的貸款提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計收罰息;
(4)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劃款項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5)按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抵押物或質物的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償;價款超過貸款本息部分,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四十壹條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優先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四十二條借款合同發生爭議時,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住房修繕、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各壹級、準壹級分行可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