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買房的,在離婚時可就該房屋的歸屬和處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房屋的歸屬進行裁判。 壹、按揭房在離婚時分配如下: 壹方按揭購房,其與銀行之間形成的是以所購房產為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婚後配偶壹方參與***同還貸,則是以夫妻***同財產清償夫妻壹方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權屬壹方給予補償),不妨礙按揭房產的權屬確定與分割。該套房產屬於夫妻***同財產,在離婚時無論由哪壹方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均應由該方給予另壹方房產價值壹半的補償。 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產歸屬問題,該房產的分割並不困難,比如可協商由壹方取得房產支付對方補償金並承擔銀行剩余債務。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而通過訴訟解決房產歸屬的,由於該套房屋雖然取得了房產證但尚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故通常認為此種房屋屬於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法院壹般不會對房產的歸屬直接做出判決,而是判決該房屋歸壹方使用(通常是登記的產權人即借款人),並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後再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產權的歸屬。 二、按揭房在離婚時的分配具體如下: 1、婚前壹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同支付剩余房貸。 這種情況,目前法律法規沒有予以直接規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婚後雙方***同支付剩余房貸的行為不會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按揭購房者。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是按揭者個人債務,婚後***同償還的貸款應作為***同財產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壹方予以返還。 2、婚前壹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同支付剩余房貸。 鼓勵夫妻為家庭***同作出自己的貢獻,促進維系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婚前壹方已在對方***同生活之前通過自己的付出得到房產權益,只不過沒有從債權過度到物權,婚後取得產權證也只是財產權利形態的自然轉化,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壹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婚前雙方***同出資,以壹人名義按揭購房,婚後***同繼續支付按揭款的。 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也比較多見。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往往在婚前達成口頭協議,***同出資購買房屋,以當事人壹方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房貸手續,產權證也為個人,婚後***同歸還貸款。 只要能證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同出資購買房屋,即使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壹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同債務,但在分割***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時,也應壹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壹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雙方***同支付按揭款,離婚訴訟時尚未取得所有權證的。 尚未取得所有權證,主要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沒有繳清全部購房款。對此情況,筆者認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在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都不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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