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21年7月1日起,青島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上限為青島市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基數下限分別按照青島市上壹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各不應低於5%、不得超過12%。調整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長7.5%;月繳存額下限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分別為96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分別為87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青島市調整2021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上限為本市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基數下限分別按照本市上壹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各不應低於5%、不得超過12%。調整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長7.5%;月繳存額下限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分別為96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分別為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