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唯壹壹套銀行貸款不良的房子會被查封嗎?當然,在妳拿到房本之前,妳欠銀行的錢足夠查封妳的房子,放回銀行拍賣或處置,因為妳當初貸款是用房證做銀行抵押的。如果不還錢,那就用房本做抵押。房子自然是銀行的,懂嗎?
法院能查封我唯壹的房子嗎?可以,可以查封,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去世後欠銀行的錢會被查封,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嗎?
是否會被法院查封,要看債務人有沒有還債。
請問,我家是農村的,欠銀行的錢沒有‘我有房’高,是小產權;銀行會不會還妳我的房子,那麽銀行有權利收回,他們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妳的財產,理論上包括妳的小產權房。但在實際操作中,小產權房不同於商品房,在操作過程中會出現壹些問題,如估價、過戶、轉讓等。如果妳是這套房子的唯壹居所,那麽銀行可能更傾向於擁有其他更容易變現的房產。
但是,無論如何,妳必須償還銀行貸款。如果那房子是空的,我建議妳賣掉它,把錢還回來。
欠銀行的唯壹壹套房子會被沒收嗎?當時沒有抵押,銀行不能向法院申請立即執行(抵押程序中壹般都有條款規定,如果有違約行為,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立即執行被凍結的財產)。
但是,如果銀行發現妳父親有資產的線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院判決妳父親負責償還但不能以現金償還時,可以在拍賣後凍結資產以清償債務。資產包括銀行卡資金和房產。
個人貸款壹般是無限責任,但不會影響到妳。不過房子雖然過戶到妳名下,但時間是在欠費之後,會有糾紛。如果有可以信任的人,可以轉給第三方,可以證明妳們之間存在債務關系。房子是還債的對價,所以可能更安全。
至於坐牢,妳沒有說明數額,所以無法判斷情況,但壹般不會。這是民事問題,不是刑事案件。
唯壹壹套房子抵押給個人,他項權利證已經辦了,錢還沒交。法院會查封嗎?妳好,對方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保證自己的正常權益不受損害。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保障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行使異議權利,滿足了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其中規定,被執行人名下唯壹的房屋可以執行。但是,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的,可以免予執行。但是,並不是所有被執行的人,只要只有壹套房子,就會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唯壹房屋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範圍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雖然妳還沒有還這筆錢,但是妳還是可以用更好的方式和債權人協商溝通解決問題。畢竟債權人並不期望通過法律途徑花很長時間。
唯壹的房產會被拍賣,房子還能保留嗎?現在很多人認為:“如果債務人只有壹套房產,是他生活必需的房子,法院不能拍賣。”但對於被執行人唯壹的壹套房子,近日也出現了多起“強制”拍賣以償還欠款的情況。海澱法院孟凱峰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法律和今年5月高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實際上我國從來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壹套房不能執行,否則可能會出現“住豪宅欠巨債”的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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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1
別墅不是生活必需,必須由法院拍賣。
周女士是北京壹所大學的教授。她在中關村擁有壹套商品房,在上地擁有壹套兩層別墅。她喜歡炒股,於是在兩年多的時間裏,先後向魏、郝、關、邱借款* * * 12萬元。由於股災、投資失敗等原因,周女士貸款基本賠光,欠下1000多萬元債務。之後她主動把中關村的房子賣了,還了400多萬,但還有近700萬沒還。魏等四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別墅。拍賣時,其丈夫鄭先生提出執行異議,稱雙方已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別墅協議歸其所有。他和父母子女住在別墅裏,法院不能拍賣。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執行期間,周女士與鄭先生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其所有的別墅協議歸鄭先生所有,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屬於逃避執行的行為。因此協議無效,法院仍可拍賣別墅。經過評估拍賣,周女士名下的別墅賣了近千萬元。法院在主持償還魏等四人借款後,將剩余1萬元返還給周女士,讓其用於安排家人生活。
海澱法院孟凱峰法官認為,周女士名下的別墅屬於非常貴重的財產,屬於奢侈品。法院應采取查封、拍賣等措施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正是基於這種考慮,盡管周女士和鄭先生對法院的執行設置了種種障礙,但法院仍依法排除障礙,拍賣了周女士的財產,償還了債務,保護了魏等人的權利,避免了“住豪宅欠很多錢”的不公平現象。
故事2
小房子也可以拍賣償還,剩下654.38+0.8萬元出租5年。
其他房子面積小,價值低。如果通過拍賣還清債務,之後可能所剩無幾。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拍賣這類房屋嗎?近日,海澱法院執行了這樣壹起案件。
趙先生欠李先生300萬元,三年未還。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經法院調查,趙先生在北京白石橋有壹套45平方米的房子,但法官沒有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李先生認為,趙先生不是沒錢,而是把錢都轉移了,只留下壹套房子抗拒法院執行。
法院依法將趙先生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拘留15天,但趙先生仍未歸還壹分錢。申請人強烈要求拍賣趙先生的房屋。法院經過慎重考慮,決定對趙先生的房屋進行評估拍賣。趙先生對此表示反對。他認為自己的房子很小,不是豪宅,是壹家三口必備的房子,法院不能拍賣。
法院經審查認為,趙先生房屋雖小,但地段較好,出售後能償還大部分款項;並且李先生同意給趙先生留下五年的租賃費,每月3000元,足以保障趙先生的居住權。故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異議,向李先生返還拍賣款654.38+0.75萬元,並留下654.38+0.8萬元供趙先生租房使用。
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很多人認為:“只要是房子,就不能拍賣,也不能抵債。”
孟凱峰法官表示,這是對“生活必需的住房”的誤解。從立法意圖來看,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居住權。隨著社會的發展,觀念的改變,賦予人們居住權的不僅僅是房屋的所有權,租房也可以解決住房問題。
故事3
房子價值高了之後,余額可以出租再買房子。
前不久,王先生做生意欠了張先生654.38+0.5萬元。被法院判決償還欠款及利息後,仍未償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王先生除了在北京北三環附近有壹套75平方米的房子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屋。
但在評估拍賣時,王先生提出了異議:“這是我唯壹的壹套房子,法院不能拍賣。壹旦被拍賣,就會導致我無家可歸。”經評估,王先生的房子價值300萬元。法院認為,房屋出售清償債務後,尚有近654.38+0萬元,王先生可以用這筆錢在其他地方買房或租房,不影響其居住權。
後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異議申請,將房屋拍賣,並償還了張先生的錢款。
孟凱峰法官認為,“生活必需的住房”的基本含義是維持被執行人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具體居住面積可以參考當地人均經濟適用房面積,超出這個面積可以認為是生活非必需。“從現實情況看,有的人在繁華地段擁有房產或面積較大的房子,在其他地方可以換多套。這不能認為是生活必須的房子,所以他們可以采取多種方法來解決住房問題,比如以大換小,以近換遠。像這個案例,王先生的房子位於北京北三環,屬於繁華地段。除了還債,房子的價值還有壹百萬。王粲先生在壹個很遠的地方買了壹套房子,以滿足他居住的權利。”
法律分析
關於“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今年5月5日發布實施的《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在執行貨幣債權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提供居住用房的, 或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變更後的房屋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被執行人將標的物視為本人及被執行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
孟凱峰法官認為,法律在遇到“壹套房”這樣的執行難題時,已經在保護申請人權益和適度保護被執行人權益之間做出了平衡選擇。拍賣房屋壹方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避免住豪宅欠錢的不公平情況;另壹方面,給予被執行人壹定期限的租金,讓被執行人生活有保障,被執行人自己找工作,自己妥善安排。
唯壹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會怎麽樣?1.如果壹次沒有還款,銀行會電話、短信通知提醒妳按時還款,還會產生罰息。
2.如果連續三次不還款,銀行客戶經理會催收,借款人也會被罰息。
3.如果逾期還款次數達到6次及以上,銀行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在此期間可能會凍結財產。
4.如果銀行和借款人協商不成,銀行會通過法律程序拍賣抵押房產。
有些銀行根本不會借給妳多余的房間。如果貸款已經出了,但是還沒有還,那就聯系銀行。他絕不會為了區區幾百萬拍賣妳的房子讓妳無家可歸,他也會考慮社會影響。但是如果不還貸款,這個不良信用記錄會伴隨妳7年,以後很難找到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