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捆綁保險違反了保險公平自願的原則。《保險法》規定,保險遵循公平原則,保險合同自願訂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投保的除外。汽車貸款過程中,除強制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應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金融機構對貸款人購買的保險種類和保險金額作出強制性規定,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原則,也不是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
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特有的概念,在財產保險中是不存在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三人(金融機構)為受益人沒有法律依據,該約定無效,第三人不能根據約定取得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初衷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第三者責任險也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因此,將金融機構視為保險受益人是違背立法精神的。並且不能先於受害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沒有實際意義。
再次,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他作為抵押權人,在到期債務不履行或者其他約定不履行的情況下,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壹條也規定“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享有充分的法律保護。他們對貸款人購買的保險類型和保險金額提出了額外的強制性要求,並將自己列為保險受益人。貸款人義務的增加和風險成本的轉移,不僅缺乏法律依據,而且違背了民法確立的公平、平等、自願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