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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抵押沒錢,怎麽處理?

如果車價可以從貸款價格中扣除,貸款公司就可以把車開走。如果車價不夠還貸,還是要補貸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

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有些人高估了自己的還款能力。

結果就是無法按時還貸。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過失,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有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甚至在申請貸款時誇大其履行職責的能力,編造謊言,到期不還。這種貸款糾紛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兩者應把握以下四點:

(1)如果存在到期不還貸款的結果,要看申請貸款時行為人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是否清楚這壹點。如果妳不能履行合同,妳就沒有完全理解它。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騙貸罪,而應作為借款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後是否積極將借款用於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後不能還款,但如果貸款確實用於指定項目,壹般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論處。

(3)要看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是否積極還款。如果行為只是口頭上承認還款,實際上並沒有積極籌措資金準備歸還,則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也沒有違約,所以不壹定存在詐騙的故意。

(4)綜合上述因素,可以從多方面綜合考察行為人通過做客觀行為的主觀心態,從而發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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