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壹、客戶申請借款(使用車輛為抵、質押物)
二、提供證件
(壹)個人車輛
1.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
2.購車原始發票、車輛關稅證明(進口車輛)、購置附加稅本、車輛保險單、車船稅完稅證明、養路費交費票證
3.車主身份證
(二)公司車輛
1.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
2.購車原始發票、車輛關稅證明(進口車輛)、購置附加稅本、車輛保險單、車船稅完稅證明、養路費交費票證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營業執照
4.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5.法人身份證、法人授權委托書
6.被委托人身份證
7.客戶需帶單位公章、財務章簽署合同
三、進行評估
1.將車開到指定的評估點進行評估
2.確認評估價值
四、與客戶確定可放款額度。
五、將車輛開至指定區域停放,並領取接收單。
六、簽訂合同
(壹)質押方式
1.簽質押合同
2.簽借款合同
3.簽過戶委托書
(二)抵押方式
1.簽抵押合同
2.簽借款合同
3.簽過戶委托書
4.辦理抵押登記
七、辦完手續後放款
八、到期還款,解除合同
1.出具車輛提取單,客戶到停車點提取車輛
2.借款結束
九、到期未還款
(壹)處理債權關系
(二)向合作夥伴發文可以進行回購處理
(三)收回債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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