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變更的類型
1、法人的合並。法人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並為壹個法人,法人合並另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指壹個法人歸並到另壹個現存的法人中去,被吸收的法人即告消滅,另壹法人則存續。新設合並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並成立壹個新的法人,原來的法人消滅,新的法人產生。
2、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組織上變更的壹種。由壹個法人分成兩個以上的單獨法人,原法人的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消滅,或者由壹個法人分出去壹部分人、財、物等,另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資格不變。
3、法人組織形式的變更。
4、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如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稅務變更等。
總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需要,那麽就能夠變更,與公司是否存在貸款無關,但是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要提交相應的材料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