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貸款逾期未能償還貸款,公司將通過電話等方式督促債務人償還貸款。如果協商不成,公司還將向法院起訴債務人,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財產,主張還款。如果對方起訴妳,妳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債務,法院有權強制執行,並對債務承擔雙倍利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依照執行通知書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另外,如果貸款逾期,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會被記錄不良,成為失信的執行人,影響以後的借貸行為甚至正常生活。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