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壹定的限度內。定金是債的壹種擔保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壹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壹定款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的壹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壹方。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成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債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這種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2)證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為債之成立的證明的定金。(3)違約定金,其性質和作用與違約金相同,都具有間接地保證合同履行的效力。(4)解約定金,這種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價,交付定金的壹方可以其喪失定金所有權來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壹方也可以用雙倍返還定金來實現合同的解除。(5)立約定金,是在訂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於保證在此之後訂立正視合同。值得壹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壹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麽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