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生家庭確有經濟困難,不能支付學習期間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
二、奮發向上,努力學習;
三、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
對於華僑學生申請貸款與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其他學生相同,按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第三條 貸款限額
每人每年申請貸款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少數學生在獲得獎學金後,如
生活仍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貸款,但申請的貸款和獲得的獎學金兩項之和全年應控制在350元以內。第四條 貸款的控制比例
發放學生貸款,按最高限額每人每年300元計算,應從嚴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由於各院校情況有所不同,對少數院校確需超過規定的貸款面時,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5%。第五條 申請貸款的程序和辦法
壹、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貸款報告,經系(科)審核同意後,填寫“學生貸款申請表”(壹式三份)。
二、由學生將申請表寄給家長簽署確認貸款意見並承擔還款保證人。
三、家長所在單位或區、鄉人民政府簽署意見蓋章後,寄回學校審核批準。
學生申請貸款每學期(年)審批壹次,核準後由學校按月發放。在校學習期間,如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應終止貸款;受到黨、團組織、學校行政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和學習態度很不端正,學習極不努力的學生,應視其情況,終止或減少貸款。第六條 貸款償還的辦法
壹、學生畢業前,壹次或分次還清;
二、學生畢業後,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將全部貸款壹次墊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
三、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四、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五、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
學和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第七條 為了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為“四化”建設積極努力工作,國家將給予適當的壹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定。第八條 實行專業獎學金辦法的高等院校或專業,不實行貸款制度。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辦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