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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貸款與特別貸款

以下第壹點是普通貸款,其余都是特別貸款,按照您所說的的範圍可能是國際基金組織的貸款吧

(1)普通貸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

這是基金組織最基本的壹種貸款,用於解決會員國壹般國際收支逆差的短期資金需要。各會員國借取普通貸款的最高額度為會員國所繳份額的125%,貸款期限為3-5年,利率隨期限遞增,第壹年利率為4.375%,1到2年為4.875%,2到3年為5.375%,3到4年為5.875%,4到5年為6.375%。基金組織對普通貸款實行分檔政策,即把會員國可借用的貸款分成以下不同部分:

儲備部分貸款(Reserve Tranche),即會員國申請不高於本國份額25%的貸款,也稱黃金份額(Gold Tranche)貸款。這種貸款可自動提用,無需經特殊批準。這是因為會員國早以黃金繳納份額的25%,而現在借款等於抽回原來繳納的份額。1978年4月《協定》第二次修改條文生效後,會員國份額的25%改以SDR,或指定的外匯繳納。會員國提取這部分貸款,仍有充足保證,故稱為儲備部分貸款。

信貸部分貸款(Credit Tranche),即會員國申請貸款的額度在其所繳份額25%—125%之間。信貸部分貸款為4個檔次,每個檔次均占份額的25%。會員國借款使用完儲備部分貸款之後,可依次使用第壹、二、三、四檔信貸部分。

IMF對第壹檔信貸部分貸款的審批條件較松,但申請這部分貸款需呈交克服國際收支困難的具體計劃,才能獲得批準。借取第壹檔信貸部分貸款,可采取直接購買外匯的方式,即在申請貸款獲準後,立即從IMF提款。另外,也可以采用備用信貸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方式:即申請貸款的會員國與IMF商妥貸款額度後,可在商定的時間內,根據實際需要分次提取。

高檔信貸部分貸款(High Credit Tranche),即對第二檔信貸部分以上的貸款。使用高檔信貸部分貸款,隨著檔次的升高,審批手續逐漸嚴格。使用高檔信貸部分貸款,除向IMF提供令其滿意的改善國際收支的方案外,還要制定全面的財政穩定計劃和采取適當的財政、貨幣、匯率政策等,並且在貸款的使用過程中,IMF還要進行壹定的監督,如借款國未能履行計劃,IMF還要采取進壹步的措施,以保證目標的實現。使用第二檔以上信貸部分貸款,通常都采用備用信貸方式。

(2)出口波動補償貸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

該貸款設立於1963年。當初級產品出口國由於出口收人下降而發生國際收支困難時,可在原有的普通貸款之外,另向IMF申請此項貸款。這項貸款額度最初規定為會員國份額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額的50%,後提高到75%,1979年8月以後又提高到份額的100%。借取這項貸款的條件為: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須是短期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會員國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國有義務與IMF合作采取適當措施解決其國際收支困難。此項貸款期限為3—5年,要求借款國的出口收入壹旦恢復,要盡早歸還。

(3)緩沖庫存貸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它是1969年6月IMF應發展中國家要求而設立的壹種貸款。這項貸款用於支持初級產品出口國穩定國際市場初級產品價格而建立國際緩沖庫存的資金需要。緩沖庫存貸款的額度可達借款國份額的50%。由於此項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目的聯系密切,特規定此項貸款與出口波動補償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國份額的75%。緩沖庫存貸款的期限也為3-5年。

(4)石油貸款(Oil Facility)

它是1974年6月設立的,專門向1973年因石油漲價而引起國際收支困難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放的臨時性貸款。這項貸款的資金由石油輸出國(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內瑞拉等)和發達國家(如原西德、荷蘭、瑞士等)借人,總額為69億SDR,專款專用,不能移作他用。1974年此項貸款的最高額度規定為份額的75%,1975年提高到125%,但貸款條件比1974年嚴。貸款期限為3—7年,還款要求按季度分16次歸還,利率高於普通貸款。為減輕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借取石油貸款的利息負擔,1975年IMF決定建立利息貼補帳戶(Subsidy Account),其資金來源由24個發達國家和石油輸出國捐獻。到1976年5月,此項貸款資金已全部貸出,貸款即告結束。

(5)中期貸款(Extended Facility)

這是IMF在1974年9月開設的壹項專門貸款,用以解決會員國較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而且其資金需要量比普通貸款所能借到的額度要大。IMF對這項貸款監督較嚴,借取中期貸款的條件是:第壹,IMF確認申請國的國際收支困難確需比借取普通貸款的期限更長才能解決;第二,申請國必須提出貸款期內改進國際收支困難的計劃,以及在第壹年準備施工的有關政策措施的詳細說明,以後每年度都要向]IMF提出有關工作進展的詳細說明和實現目標的政策措施;第三,根據會員國實現計劃目標、執行政策的實際情況,分期發放貸款。中期貸款的期限為4—8年,備用安排期限為3年,壹般分16次歸還。貸款額度最高可達份額的140%,中期貸款與普通貸款兩項的總額不能超過貸款國份額的165%。

(6)信托基金貸款(Trust Fund Facility)

1976年1月,IMF臨時委員會達成協議,決定將IMF持有的1/6的黃金(2500萬盎司)在1976年7月—1980年6月的4年內,按市價出售,用所獲利潤建立信托基金,以優惠條件向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信托基金於1976年5月設立,除售金所獲利潤外,還有直接分到出售黃金利潤的某些受益國轉讓給信托基金的資金,以及資產投資收入。能得到信托基金貸款的條件是:第壹,第壹期為1973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300SDR(約合360美元)的國家,第二期為1975年人均國民收入不超過520美元的國家;第二,申請貸款國的國際收支、貨幣儲備和其他發展情況經IMF審核證實確有資金需要,而且又有調整國際收支的適當計劃。信托資金貸款按年率0.5%的利率收息,從支付日起l0年滿期,從支付後五年半開始還款,每半年壹次,分10年還清。到1981年3月,信托基金貸款的資金已發放完畢,***向發展中國家發放總額為33億元的貸款。

(7)補充貸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也稱韋特文貸款(The Witteven Facility),於1977年4月正式成立。貸款資金由石油輸出國和有國際收支順差的發達國家提供,總額為84億SDR。補充貸款用於補充普通貸款的不足,即在會員國遇有嚴重國際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貸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數額和更長期限的資金時,可申請此項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會員國份額的140%,備用安排期限為1—3年,還款期限為3.5-7年,每半年償還壹次,分期償清。借取此項貸款頭三年的利率為IMF付給資金提供國的利率(7%)加0.2%,以後則加0.325%。補充貸款分配完畢後,IMF於1981年5月開始實行擴大貸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IMF實行這項政策的目的和內容與補充貸款相似。

(8)結構調整貸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該貸款設立於1986年3月,IMF設立這項貸款是想通過提供利率為0.5%、期限可長達10年的優惠貸款,促使低收入會員國制定和執行全面的宏觀經濟調整和結構改革政策,以恢復經濟增長和改善國際收支,從而解決它們長期存在的國際收支困難。結構調整貸款為會員國份額的70%。1987年年底,IMF又設立了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Enlarged Structural Facility),貸款的目的、用途和條件同於原來的結構調整貸款,但貸款額度增加到份額的250%,特殊情況可達到份額的350%。擴大的結構調整貸款與原來的結構調整貸款並行發放。

按照IMF的規定,我國和印度也是結構調整貸款的對象國,但為了把有限的資金更多地用於最窮和最困難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和印度都表示,暫不參與使用此項貸款。

(9)制度轉型貸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該貸款設立於1993年4月,IMF設立了這項貸款是為了幫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克服從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出現的國際收支困難以及其它同這些國家有著傳統的以計劃價格為基礎的貿易和支付關系的國家克服因貿易價格基礎變化而引起的國際收支困難。貸款的最高限額為份額的50%,期限為4—10年。貸款分兩次撥給,第壹次為貸款批準後某個商定時間(必須在1994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為第壹次提款後4—12個月之內。基金組織認為:1994、1995年是原經互會國家在國際收支方面最困難的時期,因此,希望申請貸款的國家必須盡早申請並在1994年12月底之前使用第壹部分貸款。在申請時,申請國必須制定壹項經濟穩定與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財政貨幣制度改革及貨幣穩定計劃、阻止資本外逃計劃、經濟結構改革計劃、市場的培育與完善等等。只有在第壹批貸款撥出後,如果借款國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切實有效的努力井與基金組織充分合作,基金組織才提供第二批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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