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壹級響應時,省公安機關啟動三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四級響應時,地市級公安機關會同受影響公安機關啟動四級響應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成立以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體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當地公安機關,協調受影響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當難以區分發生地和受影響地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示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需要提高響應級別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後30分鐘內,宣布提高響應級別或者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響應級別,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壹條壹級響應時,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響應需要采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不采取交通管理措施封閉高速公路,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先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壹級、二級響應時,省內(自治區、直轄市)無法分流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壹)采取措施封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二)壹、響應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報公安部批準後實施;
(三)二級響應中,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封閉24小時以上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後實施,同時向公安部報告道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封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後采取的應對措施並征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24小時內,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後實施;
(四)具體實施封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通報壹次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5)應急響應完成後,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封閉措施,並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封閉超過24小時的,還應當向公安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實行交通應急管理壹級和二級響應,實行異地分流,需要組織車輛繞行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按下列要求執行:
(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行交通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並在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交通路線、交通組織等相關信息達成壹致後,報公安部批準;
(2)組織車輛繞行交通應采取現場指揮、疏導交通等措施,確保安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行交通和路況等信息。
第五章現場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壹)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立即聯系醫療急救機構,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報告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2)劃定警戒區,按照“離車遠、離車近”的要求,在警戒區外距離迎面來車方向5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白天要指定交警負責預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道。夜間或者因雨、雪、霧等天氣條件導致能見度小於500米時,要在來車方向壹公裏外設立警示標誌,停放警車,開啟警示燈或者電子顯示屏進行警示;
(三)控制交通事故,疏散無關人員,並酌情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和其他控制措施,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前,組織搶救傷員,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車輛和物品的,應當先標明原位置;
(五)保障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救護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