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與私家車掛鉤是危險的:由於立法滯後,汽車租賃行業始終處於“無法可依、無法可依”的困境。只有壹份查封協議,我會將我的貴重汽車查封給租賃公司出租,這就形成了汽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承租人很容易將汽車出售、典當和抵押。在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也容易造成出租人的連帶義務危險。因此,車主千萬不要有意識地將自己的汽車提供給沒有擔保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汽車租賃是指租賃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不提供駕駛服務而將租賃汽車(包括貨車和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經營方式。汽車租賃的本質是壹種在汽車產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出租汽車使用權獲得收入的經營行為。除了實物汽車外,租賃目標還包括確保汽車正常合法駕駛的所有程序和相關價值。與壹般的汽車租賃業務不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責任。汽車租賃行業的核心理念是共享資源,服務社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擔保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