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騙取公積金的後果
1.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單位證件、印章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誤導、參與或者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核實情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處理。
3.對已形成騙取住房公積金事實的職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批評教育,追繳其已提取的公積金;
(二)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監察部門;
(3)將其錄入中心黑名單系統,限制其5年內使用公積金;
(4)納入市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4.工作人員因把關不嚴、失職瀆職甚至營私舞弊被騙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5.僅供參考,以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為準。
二、常見的騙取提取公積金行為
1,偽造合同。
2.出具虛假證明。包括:假婚姻關系、假戶籍證明、假票據、假鑒定報告、假無房證明等。
3.編造虛假租約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