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騙取貸款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已經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個人。其他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將套取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轉貸牟利的行為。本條所說“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將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轉貸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的剩余資金借貸給他人,不構成犯罪。本條所說的“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率。
3、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騙取貸款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訴:
1、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
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