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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的構成條件

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是: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的人和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侵權的客體是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提交虛假資料,從他人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行為,屬於騙貸犯罪,壹經發現,將受到處罰。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條件是:

1,騙取貸款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2、騙取貸款罪的客觀要件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故意隱瞞某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3、騙取貸款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但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騙取貸款的犯罪分子勾結,為其騙取貸款提供幫助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的犯罪分子論處。

4.騙取貸款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揮霍享受還是轉移隱瞞,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也不能以犯罪論處。銀行可根據有關規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收取貸款利息。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1,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騙取貸款的目的是利用幹生產經營,而實際上咨詢資金全部或大部分實際用於幹生產經營,則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者償還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貸款詐騙罪。

2、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

騙取貸款時單位有正常業務、較強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就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3.貸款詐騙造成的後果。

如果騙取的貸款已全部或大部分歸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原因,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4、事發後的歸還能力。

行為人在案發後有償還能力,並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安發後沒有償還能力,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沒有實際償還,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總之,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5條之壹

凡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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